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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0000007/2022-1576933 文 号:安政办发〔2022〕8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2022-04-12 发文日期:2022-04-14 信息时效期:202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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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安化县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数:

AHDR-2022-01003

 

 

安政办发〔20228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县级储备粮相关承储企业:

《安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安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级储备粮管理,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四条  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级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级储备粮的管理,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财政局负责安排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农发行安化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级储备粮收购、储存,确保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安化支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级储备粮计划

      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结合本实际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条  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化支行制定并下达承储企业在县发改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  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轮换周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至40%。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及市场行情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申请,报县发改局财政局批准后,在县发改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

县发改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农发行安化支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向县发改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安化支行。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发行县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物、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改局;

(七)执行国家、省、市、县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县发改局应当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制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级储备粮粮食种类为稻谷,储备年限不超过3年。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改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农发行安化支行意见制定。

第二十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改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  发改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机制,适时向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二十八 发改局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县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的验收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各项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一)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为每年100元/吨;县级储备粮一般储存三年轮换一次,轮换费按140元/吨确定;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收购贷款利息按当期农发行一年期利率据实结算,并按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的基本账户。因动用或者其他原因提前轮换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的,相关补贴费用据实核算。

(二)县级储备粮正常损失损耗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三年保管损耗率1.75%,装卸调运损耗率0.3%,承储企业实际损失损耗率超过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结余部分归承储企业所有。

(三)除贷款利息补贴外,成品粮储备其他各项费用补贴(含保管费、轮换价差、损耗、上下力资、小包装和轮换费等)按每年280元/吨包干。

因县级储备粮成本上升等因素需调整相关补贴费用标准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征求农发行安化县支行意见后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安化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安化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县发改局研究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发改局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市发改委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  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四十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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