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3-01006
安政办发〔2023〕1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县城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加强县城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加强县城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事权,整合优化城市资源,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效能,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促进城市面貌新变化、城市环境新改观、城市管理新改进、城市执法新提升、城市文明新进步,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窨井盖、供排水设施、环卫设施。
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县城南区从黑茶博物馆至东坪水电厂办公区(包括紫薇谷);北区从东酉路口至城西社区青山园入口。范围之外且明确归属部门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归属部门负责;未明确归属部门的,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管部门应当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正在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待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由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住建、城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资料,并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监管范围和城建档案。
维护质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测算出管护经费后向城管部门申请移交,由县城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工委”)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按照财评、采购等相关程序纳入城市管护范围和财政预算。已建成且超过维护质保期尚未移交的,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纳入城市管护范围和财政预算。超过时限仍未进行移交的,所涉及的安全责任、维护经费、日常监管等一律由建设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
(三)新建、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方向城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由城管部门统筹安排掘动项目施工时间,切实减少对市民出行和交通秩序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项目确需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到城管部门备案。特别是施工期在1年以上、同一路段距离超过1千米或施工间隔超过7天的道路,每段或每次施工前必须向城管部门进行报备,经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按程序报城管部门验收。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城管、住建、科工、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属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窨井盖的安全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完成普查建档工作,做到“一井一档案”;同时,完成对废弃窨井填埋、破损松动窨井盖维修加固、沉降老旧窨井盖更新改造等工作,切实提升我县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六)住建部门应加强二次供水审批、建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二次供水纳入城市总规、控规和修规审查;水利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生环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定价;财政、应急、消防、市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新建、改(扩)建建筑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七)对未报先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后不验收等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一)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县城南区从黑茶博物馆至东坪水电厂办公区(包括紫薇谷);北区从东酉路口至城西社区青山园入口(包括萸江完小至吴合新村十马口路段和东坪镇唐市社区)。范围之外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归属部门负责,未明确归属部门的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安化特色将不同区域照明(景观灯)的具体要求纳入城市总规、控规和修规审查,城管部门应参与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使照度、亮度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确保照明亮灯率、设备完好率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的,由城管部门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四)新建、改(扩)建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列出清单、收集数据资料报城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监管范围。维护质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测算出管护经费后向城管部门申请移交,县城工委办公室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财评、采购等相关程序纳入城市管护范围和财政预算。
达不到移交条件的,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要将所属单位照明设施的基础数据和维护管理情况,以及指定的管理责任人,报城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监管范围。
(五)城市照明维护单位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城市照明。城市景观灯(楼宇亮化)开启时段为每周五、六、日和七个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展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启的以县委县政府通知为准。景观灯(楼宇亮化)开关时间为春夏季(5月1日—9月30日)19:30—23:00,秋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18:30—23:00。
三、加强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县城南区从黑茶博物馆至东坪水电厂办公区(包括紫薇谷);北区从东酉路口至城西社区青山园入口(包括国宏酒店至高速收费站路段)。
范围内广场、道路、市政公用设施、街旁绿化由城管部门管理;单位庭院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化由各单位建设和管理;居住区绿化由其管理单位或居住区住户建设和管理;正在新建、改(扩)建以及质保期内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范围之外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归属部门负责,未明确归属部门的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林荫道路、林荫广场、绿荫停车场的建设。绿化应重点突出县树(茶树)、县花(紫薇花)特色,做到绿化、美化与县域文化底蕴和产业特色相协调。
(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纳入自然资源部门修规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四)新建、改(扩)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列出清单、收集数据资料报城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绿化统一监管范围。维护质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测算出管护经费后向城管部门申请移交,县城工委办公室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财评、采购等相关程序纳入城市管护范围和财政预算。
(五)各园林绿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定期修剪、维护和进行病虫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行道树,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栽、修剪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报城管部门审批。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一)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县城南区从黑茶博物馆至东坪水电厂办公区(包括紫薇谷);北区从东酉路口至城西社区青山园入口。河道范围:从东坪水电厂至资江大桥(一桥),以及柳溪桥至资江汇入口。范围之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二)各建设项目范围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由各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场地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住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
(三)县城区范围内乡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完成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安置区的垃圾分类建设;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建设;市监部门负责宾馆、超市、商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的垃圾分类建设;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村镇的垃圾分类建设;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辖区内社区的垃圾分类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建设,并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四)新建、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且达到移交条件需纳入城市统一清扫保洁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列出清单、收集数据资料和测算出管护经费后向城管部门申请移交,县城工委办公室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财评、采购等相关程序纳入城市清扫保洁范围和财政预算。
(五)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物业服务单位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区域,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自行管理的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等范围,相应单位或者个人为管理责任人;娱乐、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其他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区域,城管部门为管理责任人。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无积水、粪便;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建(构)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面招牌美观整洁;城市照明、发光灯饰等画面、字体无残缺。
2.包绿化管理:责任区无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倚树搭棚挂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情况,负责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保护。
3.包容貌秩序:责任区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非机动车分类有序,无乱停乱放;市政公用设施无损坏拆除;人行道通畅整洁,没有占道堆放或者设置障碍,没有违规设置停车场(点);没有违规进行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五、加强城市秩序管理
(一)违法建设防控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控为主、依法处置、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城管部门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县城南区从黑茶博物馆至东坪水电厂办公区(包括紫薇谷);北区从国宏酒店至城西社区青山园入口。范围之内城管部门为违法建设责任和执法主体,负责违建巡查和制止,及时移送违建线索,并做好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善后处理和信访维稳等工作。范围之外属地管理单位为违法建设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
属地管理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利、消防、林业、文旅广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收集移送,以及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和展示商品;街道两旁的餐饮店(小吃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夜市经营点;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农贸市场经营;未经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行促销活动。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在主次干道、人行道、背街小巷、消防通道、盲道上停车;严禁私自设置停车位及地桩、地锁;严禁逆向停车;严禁“僵尸车”侵占城市道路;严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凡违反规定的,车行道的违法交通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人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城管、自然资源、住建、生环、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纳入城市修规审查。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招牌广告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车辆标识。
设置户外广告牌和门头店招、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喷绘、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五)县城区内渣土运输需采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运输设备,符合国六标准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各渣土运输企业必须经城管部门核准同意,运输设备由市监、交通、交警、城管部门进行专用功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和上牌入市,并签订规范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承诺书。未取得处置核准证和准运证的,一律不得从事运输作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六、组织保障
县城区管理工作在县城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城工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考评,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联合执法,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和痛点堵点,不断提升城镇依法治理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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