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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0000007/2024-1932857 文 号:安政办发〔2024〕8号 统一登记号:AHDR-2024-01005
登记日期:2024-04-11 发文日期:2024-04-19 信息时效期:2029-04-11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安化县
关于印发《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4-01005

 

 

 

安政发〔20248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点宅基地配置办法》和《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金塘冲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  金塘冲水库移民资金使用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权统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资金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移民中心)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移民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会同县移民中心编制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并于当年11月上旬前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年度计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第六条  移民资金申报和审核流程:根据资金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和有关合同、协议,由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按《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明确的资金拨付流程进行审批。

移民安置资金拨付程序:县移民资金专户→用款单位。

第七条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等

移民青苗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一次性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移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根据移民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和协议约定进行拨付。

选择安置点安置的,拨付到由移民推举产生的移民建房理事会开设的建房专户,由建房理事会、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三方共管,用于移民建房;

选择房票安置的,拨付到县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移民安置户持房票购买商品房后进行结算;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建房进度拨付到移民个人账户,移民户落实宅基地、开始建房施工时拨付50%,房屋主体竣工时拨付50%。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按相关程序拨付到位。具体使用或分配,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依程序决定。

第九条  企业补偿费分为迁建补偿费和一次性货币补偿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企业法人签订包干协议,按协议拨付资金。

第十条  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专项复建、水利水电恢复、电力复建、通讯及广播电视复建等工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计划和竣工结算资料等,按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节余的规划资金和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的支付,在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实行预决(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凡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进度款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审核认可的工程计量提出用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待工程交付使用达到合同约定年限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额(不含利息)拨付承建单位。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或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七条  移民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程序办理。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移民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实施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接受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

配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金塘冲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宅基地配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集镇安置和集中安置的宅基地配置。

第三条  宅基地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政策配置。

(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布局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统一规划,限额配置,节约用地。

(四)宅基地面积“以户按人”综合配置。

第四条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确定《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25号)执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在集镇安置点和集中安置点配置宅基地:

(一)选择房票安置和分散安置的移民户。

(二)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后至实施搬迁前出卖、赠宅基地或房屋造成的无房户。

(三)移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自愿随户搬迁居住且有亲属赡(抚、扶)养的,计算随户家庭人口,不再单独配置宅基地。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配置的移民户。

第六条  在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小淹镇、羊角塘镇、冷市镇、江南镇、东坪镇、田庄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配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章  宅基地配置

第七条  移民选择在小淹集镇安置点安置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移民安置房建设由移民迁入(迁出)村组组织业主成立建房理事会,移民户主向所在建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明确建房安置地点、建筑结构、户型、面积、楼层数以及建房资金的收缴、拨付、结算方式。

建房理事会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签订房屋承建合同,在规划的区域地段建房。建房理事会全过程监督房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  移民选择在8个农村集中安置点羊角塘镇天子山安置点冷市镇土桥冲安置点小淹镇敷溪社区安置点、百花村枣树湾安置点、杨思村杨石溪口安置点、百福村琵琶湾安置点、百福村回龙湾安置点、苞芷园陈家坳安置点建房安置的,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验收原则予以实施

移民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每间宽4米,进深11米12人户88m235人户132m26人户及以上176m2,特困户44m2

移民安置房建设由移民村组组织业主成立建房理事会。建房理事会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移民户自建、联建房屋,全过程监督房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  鼓励移民选择小淹集镇安置点建房安置。小淹集镇安置点土地统一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他安置点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支持以村为单位在安置修建特困户周转房,产权明确到村。

第十一条  选择集镇、集中和房票安置的移民安置户保留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但不再享有集体土地上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移民户宅基地配置程序

(一)移民户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安置点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指挥部审定。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安置点移民户数、人数、面积、层数组织实施。

(二)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置点规划情况,组织分抽签,确定各移民户建房宅基地宗地块编号,及时对抽签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县指挥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公证处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宅基地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凡享受安置点宅基地安置的移民户,应按照规定的建房期限、搬迁时间完成房屋建设和搬迁入住。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分配的宅基地不得买卖、转让,配置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调换或拆并确有实际需求的,移民双方协商同意,且经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宅基地互换手续,并报县指挥部备案。安置房建成后,按移民宅基地配置名册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满足移民对搬迁安置方式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内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移民安置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不选择宅基地安置,而选择进县城购房安置的一种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移民安置户,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该户移民12万元/人的购房补贴。

移民安置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由县住建局向其发放房票。移民安置户凭房票可购买指定范围内任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房。

房票票面金额包括移民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签订协议奖、搬家腾地奖和房票安置购房补助,移民可凭房票票面金额等额抵购房款。

第四条  房票安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助政策,并视为自愿选择分散安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房企优惠。房屋销售价格,由房票安置移民户与指定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竞价。所竞价格,不得高于该项目楼栋前6个月同品质房源的销售均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购房面积400元/平方米的优惠,由县住建局监督执行。

第六条  财政补贴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契税的10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第七条  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符合相关条件的,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商业银行贷款。

第八条  教育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可按第一批第一类就近安排城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同时,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其原被征拆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九条  就业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同时,可优先推荐至安化经开区内企业就业。

 

第四章  房票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一)房票发放管理。房票由县住建局负责发放、管理和归档,县征拆办配合,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审核把关。移民安置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后7日内,申请领取房票。

(二)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房票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三)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

(四)房票使用。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全款或按揭方式购房。购房后,房票若有剩余金额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拆办申请兑付现金。房票原则上实行“一票一房”,房票持有人需购买一套以上商品房的,可在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房票进行等额拆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向县征拆办申请结算,县征拆办在规定期限内将购房款转入该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可供房源

可供房源为安化县中心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现房销售许可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条款、不得“捂盘惜售”。同时,县住建局需每月对可售安置房源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其他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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