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1010
安政办发〔2024〕16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参保方式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认定)对象
第三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并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的,以实际失地的村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的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布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安置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已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小集体职工;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建立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审核审批和村(社区)公示、县级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呈报主体,负责收集、汇总所需资料,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办法
第六条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由县财政为其提供8年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当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8年),并在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付。
符合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条件的农户,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 同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未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需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缴费后逐年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或其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九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在被征地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0号)规定执行,即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收费公路除外)按6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按12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变化予以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2019年8月29日以来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从土地出让收入、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需及时进入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监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安化经开区和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下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宣传工作和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并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承包地的人均面积进行核定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的确认,并指导乡镇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县征拆办负责提供其成立以来实施征地的相关数据,并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监委负责加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依规办理。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不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流失的,责令其追回流失资金,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以非法手段套取政府缴费补贴、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
3.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
4.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
附件1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一、认定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并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人员的认定
凡在征地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含)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二)征地面积的确定
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文件或县征拆办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发放的补偿资金为依据,各项目按原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算人均耕地,且未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一律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1.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的核算。以原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作为原有耕地面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数据,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性。[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原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
2.红线外实际征收的耕地面积。若办理了用地报批且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征拆办审核把关,予以纳入征地面积。非法用地、违规开发用地、私人用地、村级层面用地及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的用地行为,不得纳入征地面积。
3.多宗征地的对象确定。发生多次征地后达到被征地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
(三)以户或以组为单位的认定
1.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凡征地款直接到户且土地未调整的,以户为单位统计;凡征地款直接到组且由全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平均分配,或者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组为单位统计。
2.整村整组土地未分配到户的,在土地调整分配后,以组为单位按“集体面积除以集体人数”核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已分配到户但所征地块为集体土地的,因不涉及具体农户,认定为无失地具体对象,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四)分户未分田的认定
1.征地后土地重新调整分配的,按村民实际失地面积计算,确定是否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重新调整分配土地的,以县征拆办签订协议并给予发放征地补偿款(张榜公示)的户名为准。
2.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在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可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佐证资料),并经村组认可、镇村盖章、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一是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提供户主与成员之间银行转账记录并做出相应说明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有其他成员名字的;三是户主被征收土地面积明显与实际拥有土地面积不符的。
(五)10%征地补偿费的确定
2019年8月29日以来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提取了10%征地补偿费的,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未提取10%征地补偿费的,不予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征地补偿费基数包含耕地、林地、园地等在内的所有征地补偿款项(不含青苗及附属物)。10%征地补偿费的收取流程:“两轮”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县征拆办确定应征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收缴至县征拆办指定账户→由征拆办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六)缴费补贴标准的确认
1.2020年12月(含)前的征地项目,按2020年度补贴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按征地发生当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2.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的农户,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个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凭真实有效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权证和户口本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
(二)村级初审及公示。村民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本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3),经盖章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申报表》和《花名册》进行复审,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后,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4)。
(四)县级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表》《花名册》和《汇总表》统一报县人社局后,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征拆办进行联审会签,并经县级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参保对象数据入库。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花名册》和《汇总表》,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同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对象数据库。
(六)监督举报电话:0737-7822106
附件2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
申报乡(镇)名称: 户主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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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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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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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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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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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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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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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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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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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因项目,本组被征土地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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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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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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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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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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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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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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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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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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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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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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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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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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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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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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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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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济发展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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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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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同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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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组)承包土地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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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组)已征地 亩,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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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征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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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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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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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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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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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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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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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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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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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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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派出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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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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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属本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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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贴条件,同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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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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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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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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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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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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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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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社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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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
填报单位(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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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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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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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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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内在册农业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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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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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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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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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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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办负责人: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 乡镇派出所负责人: 乡镇政府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备注:1.自愿选择参保情况分两种类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用数字填报)。
2.此表一式四份,填报村、乡镇、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4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
呈报乡镇: 呈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申报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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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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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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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征地农民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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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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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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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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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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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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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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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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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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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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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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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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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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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征拆办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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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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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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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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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格一式七份,申报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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