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2008
安发改〔2024〕30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推进益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益发改价商〔2021〕365号)》等文件精神和对相关灌区农业灌溉供水成本测算情况,现就我县农业用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本测算
按照相关规定,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队对县内红岩灌区、廖家坪灌区近三年的农业灌溉供水成本、以及县内末级渠系的农业灌溉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调查,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现状、灌区内农业灌溉用水条件和水资源稀缺程度,提出了我县农业供水价格。
测算原则: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测算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税金。按照“一县一价”原则,测算全县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成本和全县末级渠系农业灌溉供水成本。
测算结果:全县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加权平均成本为每立方米0.09元;末级渠系终端单位定价成本为每立方米0.02元。
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我县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9元,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2元,农业用水基准水价为每立方米0.11元。
执行分类水价
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类型执行分类水价。根据我区实际,以基准水价作为水稻生产用水价格,其他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农业用水按基准水价×1.1系数确定水价。
执行分档水价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2020)》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内水量按基准水价标准;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1.5倍执行;超定额20%-50%以内(含5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2.0倍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3.0倍执行。(详见附表)
水费计收
(一)定额内水费计收
定额内水费中骨干工程部分(0.09元/立方米),所需水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标准化运行管理经费等途径解决。定额内水费中末级渠系部分(0.02元/立方米),即农户终端水费由各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水管组织按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结算时间为每年11月份。每亩定额用水量标准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确定。
(二)定额外水费计收
定额外水费按实计收,发生超定额水量,由各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水管组织根据超定额阶梯标准收取超定额外水费,再按“骨末级”比例向所在灌区管理机构交纳超定额外水费。
相关要求
(一)水费征收用途与管理。水费主要用于渠系的维修维护、硬件设施购置等,实行专款专用,水费收取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各灌区管理机构及各乡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水管组织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做到“水量、水价、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公开,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强化宣传和指引。农业用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引导用水单位树立水商品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强化节约用水的观念,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附件:安化县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标准表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化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安化县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作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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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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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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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20%
以内(含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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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20%-50%以内(含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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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定额50%
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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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作物(水稻、玉米、油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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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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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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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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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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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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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级渠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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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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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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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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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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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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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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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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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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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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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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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级渠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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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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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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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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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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