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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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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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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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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各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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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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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进度目标、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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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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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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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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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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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代建单位的奖罚考核指标,拟定标准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二)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选定代建单位;(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四)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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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投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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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代建性的项目单位及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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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相关安排对项目代建招标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代建管理组织实施情况、投资管理和专业把关情况、项目进度目标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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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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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12月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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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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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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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对没有行业部门主管部门或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和监督缺位。”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条内设机构中法规处:…负责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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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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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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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六)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七)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八)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九)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十)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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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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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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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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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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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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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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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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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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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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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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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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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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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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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执法监督检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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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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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央代储粮、临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查是否坚决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备查;仓内保管粮无变质、无害虫、无鼠雀、无超设计装粮高度储粮、无储粮安全事故;检查仓房主体无裂缝,地坪无塌陷,墙壁与仓顶、相邻墙壁、地面结合处严密无缝;仓内侧墙完好无损,平整有防潮措施,无渗漏;检查企业是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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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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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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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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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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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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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执法监督检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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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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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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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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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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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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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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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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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能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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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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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监管。核查企业在县域施工的程序合规性。依据相关规划文件、检查管道线路与县域内城乡规划、生态保护区、水源地等是否存在冲突。
2.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核查企业是否定期向县级部门报送巡查记录、隐患台账。对安全隐患是否按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措施并限期反馈。企业是否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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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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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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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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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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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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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社会区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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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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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审查事中事后进行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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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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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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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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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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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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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社会区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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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用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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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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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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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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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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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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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修建或者使用的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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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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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人民防空工程负责使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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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安全管理使用情况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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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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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检查,分上下半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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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单位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电话:0737-7223510,邮箱:760973769@qq.com )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7221990,电子邮箱:ahxzzfjd@126.com)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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