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发改罚〔2026〕2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20 10:13 信息来源: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

  当 事 人:安化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龚威

  地 址:安化县东坪镇东资路7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你公司报告“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管道线路临时迁移、临时杆线迁移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问题,本机关对你公司建设的“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管道线路临时迁移、临时杆线迁移项目”查阅了资料。经查实,“安化县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管道线路临时迁移、临时杆线迁移项目”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市安化县分公司委托你公司管理,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市安化县分公司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出具了杆线临时迁改工程图纸和管道线路临时迁改工程图纸。项目由你公司委托益阳博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磋商邀请公告,2024年10月10日在益阳博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雪峰湖大道808号12楼)完成评标,2024年10月14日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金额分别为82.5万元、338万元,中标单位均为益阳诺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与益阳诺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临时杆线迁移施工合同》、2024年11月17日与益阳诺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管道线路临时迁移施工合同》。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调查提取的相关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三、处罚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处以违法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1025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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