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茶旅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经查,你单位2021年4月20日与长沙骚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长益高速K38跨线天桥广告合同,合同金额280001元;2021年4月20日与长沙大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长益高速K15简家坳枢纽立柱广告合同,合同金额200000元;2021年4月22日与长沙辉萍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京港澳高速K1521昭山服务区立柱广告,合同金额240000元。上述三个合同签订于同一时间段,采购的服务均为高速广告服务,三份合同采购总金额为720001元,超过合同签订当年的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你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理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 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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