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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91/2023-1800750 责任部门:安化县财政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7-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罚〔202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浏览数:

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0922日与供应商益阳实在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砥村、玉溪村、城南村垃圾清运环卫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时间为期三年(2020101日至2023930日),承包金额每年26.48万元,三年共计79.44万元;2022年与供应商湖南恒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城南区生活垃圾清运项目委托运营协议,委托期限一年(2022101日至2023930日),委托服务费用金额为20万元,两个合同金额共计99.44万元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益阳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主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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