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妇幼保健院:
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
2021年1月12日和供应商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边坡支护监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29.955920万元,2022年9月25日签订了以上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采购金额16.873万元,两个合同金额共计46.82892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2、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未在电子卖场进行。
2021年1月11日和供应商湖南省国科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实体检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8.7024万元;2022年9月25日签订了实体检测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采购金额2.499万元;2022年和供应商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体搬迁项目边坡支护及场地平整工程EPC结算审计补充协议,合同采购金额6.75万元;2021年3月12日和供应商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委托合同书、建筑工程质量委托检测服务合同书、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检测委托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分别为3.2448万元、4.0235万元、2.5958万元;2021年4月26日和供应商湖南有线安化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为6.6135万元;2022年3月10日和供应商益阳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林家祠堂上山公路挡土墙),合同采购金额2.5万元;2022年10月31日和供应商益阳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整体搬迁项目变更),合同采购金额1.984万元;2021年1月11日和供应商湖南国科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壤氡浓度检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1万元;2021年11月3日和供应商湖南国科勘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基础检测合同,合同采购金额3.5万元;2021年9月15日、9月22日和供应商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安化县林家祠堂上山道路挡土墙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安化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体搬迁项目边坡支护工程勘察合同,合同采购金额分别为14.88万元、5.98万元。以上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的规定。
3、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2020年11月2日和供应商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2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整体搬迁项目、边坡支护及场地平整工程项目),合同采购金额分别为26万元(未结算)、10万元。这两个合同和上述合同直到2023年7月17日未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鉴于你单位主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行为1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行为2、3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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