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化县羽毛球运动学校
法定代表人:龙冬梅
地址:安化县城南区文体路
根据你单位主动报告,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对你单位安化县羽毛球馆运动员宿舍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项目、施工和维修用房施工项目进行了书面检查,于2023年8月30日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2023年9月4日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0年11月22日与供应商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所涉项目是安化县羽毛球馆运动员宿舍楼建设项目二次装修,该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2653.30万元,弱电工程送审造价为147.40万元,二项合计为2800.70万元,合同规定造价咨询服务总费用等于基本费用加效益费用之和8折进行造价咨询费用的结算支付。2023年8月31日,与供应商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确定为48.45万元,超过了2020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合同直至2023年8月28日止未进行合同备案。
3、未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2023年8月15日和供应商安化县观城装修有限公司签订了3个关于施工和维修用房施工的网上超市合同,合同采购金额共计38.8759万元,上述3个合同所涉采购均在电子卖场采用直购方式完成。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3年9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3〕13号),2023年9月6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对于查明的问题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于查明的问题3,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局财会室502开具非税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附件:送达回证
安化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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