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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91/2023-1830055 责任部门:安化县财政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9-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行罚〔2023〕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9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古楼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尹立芳

地址: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

根据你单位主动报告,我局于202397日立案,对你单位安化县古楼乡完全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补充协议进行了书面检查,于202397日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202398日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2625日与供应商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古楼乡完全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298万元。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合同直至202397日未进行合同备案。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391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314号),2023911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县财政局502财会室开具非税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附件:送达回证

 

 

               安化县财政局

                  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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