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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91/2023-1875991 责任部门:安化县财政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12-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行罚〔2023〕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财政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琼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乔口村

    根据你单位主动报告,我局于20231129日立案,对你单位安化县城区信号灯与电子警察系统采购安装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检查,于20231130日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20231130日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3927日与供应商湖南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城区信号灯与电子警察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117.28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22410号)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3113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317号),2023124日送达,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逾期未复,视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局财会室502开具非税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安化县财政局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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