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行政执法
案例报送单位:安化县财政局
检索主题词:政府采购
【案情简介】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化县城区信号灯与电子警察系统采购安装项目”,2023年9月27日与供应商湖南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城区信号灯与电子警察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117.28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22〕410号)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3年9月27日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供应商湖南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化县城区信号灯与电子警察系统采购安装合同书,合同采购金额117.28万元,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22〕410号)的规定。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合同直至2023年11月29日止未进行合同备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3.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化县财政局对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项目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益财购〔2022〕410号)的规定。
【典型意义】
我国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购以来,不仅在节约财政开支上取得了实效;而且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政府的消费行为,也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中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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