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化县龙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宁毅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新飞路与明华路交叉口西20米
根据审计移送,我局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对你单位2019年至2023年政府采购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检查,于2024年6月5日制作了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你单位经办人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采购。
2021年9月龙塘镇人民政府与湖南天亿保洁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环卫保洁服务协议书,每年金额为78.8万元,三年共计236.4万元。此合同实施了一年。2022年6月安化县龙塘镇擅自将上述服务合同拆分成3个子合同(合同总金额78.8万元)。 2019年至2023年龙塘镇账面列支土地增减挂钩施工费1058.25万元,主要由5家公司承接龙塘镇所有增减挂钩项目。其中:安化盛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费274.4857万元,湖南凯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费250.1662万元,安化县天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153.669万元,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3.969万元,湖南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8.1678万元,其他施工费87.7886万元(拆房补助款等)。上述合同所涉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2、未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上述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备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3、污水处理厂试剂检测及维修费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021年实行电子卖场后,采购污水处理厂试剂检测及维修费在限额标准以下6笔,共计39.78万元,未经电子卖场进行采购,违反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你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和签字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和处理处罚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4年6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函〔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理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逾期未复,视为无异议。
对于查明的问题1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于查明的问题3,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并对你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履约验收情况等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一并进行整改,改正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以上罚款决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县财政局财会室502开具非税一般缴款书,再到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联系电话:0737-7865945
安化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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