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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574/2022-1588543 责任部门:安化县人社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5-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决字〔202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安人社监决字〔2022〕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行政处理人:安化县城南柒陆特色烤肉店(经营者 段福赐)

地址: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烟竹村转头村民小组21号

经营者:段福赐

根据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理人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刘宪姣等7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7800元,在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2号)后,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商登记、欠条等为证。

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被行政处理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拖欠刘宪姣等7名劳动者工资17800元支付给他们本人(其中刘宪姣2600元、谌宝红2600元、黄水秀2800元、李成菊3000元、刘胜雪1400元、谌小华2800元、黄诗曼2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理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被行政处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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