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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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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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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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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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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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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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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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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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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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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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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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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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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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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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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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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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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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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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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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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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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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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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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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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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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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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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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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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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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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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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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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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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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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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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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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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