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

安 (电行)罚决〔2021〕1号
被处罚人: 湖南风车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 安化县城南区*民街
法定代表人: 方*相 职务:法人 电话:183****6888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私自更改拆除安化县田庄乡竹坪村台区380伏线路01#杆至04#杆导线,改道架设至用户线路上的行为 。
本机关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处20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私自更改拆除安化县田庄乡竹坪村台区380伏线路01#杆至04#杆导线,改道架设至用户线路上,处2000元罚款。
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县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8-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或 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化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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