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一、起草背景
安化县是湖南省的文物大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我县境内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十分丰富。文物部门通过普查已发现登记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雕石刻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共177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安化风雨桥,陶澍墓,渠江茶园,梅城文武庙古建筑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1处;未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94处。此外,我县还有黄沙坪老街、马路溪民居建筑群、唐家观古镇、洞市老街、江南梅山古寨、南金滑石寨、古楼樟树凼、南金九龙池村、烟溪双烟村、渠江大安村、平口金辉村、江南高城村、田庄天子山村、江南黄花溪村等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唐家观古镇列入了省级历史名镇名村保护名录。上述情况表明,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数量多,而且文物价值高。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安化悠久历史和文化、承载着安化先民的智慧和情感,是安化人民宝贵的财富,是珍贵的文化遗产。
二、政策依据
为加强对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2008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中共安化县委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意见》(安发〔201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安化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公布了《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安政发〔2014〕1号),有效期为五年,按照相关规定,该管理办法需重新公布。根据《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2022年省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益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2018年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我局将《安化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三、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草案出台后,征求了我局各相关业务股室意见,征求了财政部门意见,形成了目前草案,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十九条,相比上一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增加了“鼓励群众性组织、个人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活动。”
增加了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时要将乡镇文化部门纳入到联审单位。”
第十一条 增加了“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增加了第十六条 “开放、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
2.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
4.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6.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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