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 2022 〕0003号
当事人:安化县沸点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2430923MA4NW70U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志军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解放路17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 年01月24日20 时46 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文静(湘08031700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解放路176号的安化县沸点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歌厅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该歌厅出示相关证照,但该歌厅法人李志军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并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歌厅前台收费系统发现共开有4个包厢,分别为:5888、9888、VIP777、加勒比海盗4个包厢,只有5888、9888两个包厢有消费者在唱歌,其余两个包厢VIP777、加勒比海盗未有人员在消费唱歌。
该歌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歌厅经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对5888、9888包厢的消费单据进行了证据保存,该歌厅负责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安)文综检(勘)字[2022]0003号1份;2、现场取证相片;3、《调查询问通知书》(安)文综调通字[2022]0003号1份;4、法人李志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安化县沸点歌厅2022年1月24日5888包厢和9888包厢收款单2张;8、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内容)现对你(安化县沸点歌厅)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取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上报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3 月 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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