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告字〔2022〕0002号
当事人: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2430923MA4PRM62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振韬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星竹苑三楼22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0月20日20时58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周荣刚(湘08031700007)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星竹三楼226号的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正在营业有顾客正在消费唱歌,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执法人员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015004)有效期:2015年07月06日至2018年07月05日,注:每年4月30日之前年检有效。发证机关为: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当事人《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已经更换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现有的这张《娱乐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
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办理好《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经营。
2022
年01月18日22 时50 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安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文静(湘08031700005)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星竹三楼226号的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歌厅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要求该歌厅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该歌厅负责人提供的仍是过期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未更换新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歌厅进行了调查取证,该歌厅有14个包厢,从业人员4人,有10个包厢处于营业状态。该歌厅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歌厅经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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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安)文综调通字[2022]0002号、对805、809号包厢消费者肖某、刘某的证人证言及对法人、服务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共四份,对该歌厅涉嫌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作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安)文综保通字[2022]0002号,原地封存了相关设备。(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安)文综清字[2022]0002-1号,执法人员对该歌厅《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证人身份证、《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消费单据进行了复印,当事人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确认并签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安)文综检(勘)字[2022]0002号1份;2、
现场取证相片14张;3、法人李振韬、809包厢消费者刘某、805包厢消费者肖某、该歌厅服务员袁争争《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4、场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消费单据6张;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10、《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11、过期《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2、805包厢消费者肖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3、视频资料1盘。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内容)现对你(安化县金夜星辰娱乐城)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取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上报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
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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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3 月 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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