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2〕0013号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满天星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9M8H6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斌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文卫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4日20时20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文静(湘08031700005)、联合羊角塘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社区文卫路的安化县羊角塘镇满天星歌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化县羊角塘镇满天星歌厅有102、103包厢正在营业,该KTV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23MA4P9M8H6N,经营范围:歌厅、酒吧服务,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面积大约300平方米,有9个包厢,该歌厅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当即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活动,对经营场所张贴封条;2、对该歌厅经营情况拍照取证、全程录像,调取7月12日208、108包厢和7月14日102、103包厢的消费单据,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当日到羊角塘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该场所合伙人王小山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安)文综检(勘)字【2022】0013号1份,该歌厅现场负责人王小山《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取证相片5张;3、2022年7月12日108包厢和208包厢、2022年7月14日102包厢和103包厢消费单据共4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王小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视频资料1盘。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取缔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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