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安 )文综罚字〔 2022 〕0010 号
当事人: 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309232000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李跃葵
住所(住址等): 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北街辰光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5月16日14时16分至2022年5月16日14时3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莫志威(08031700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1、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涉嫌在原经营场所上进行了扩建增加了5个包厢1间卡座,从原经营场所72台机,新扩建后增加了27台机,终端数量由许可证上90台擅自增加到99台,超出了核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终端数量;2、新增加的终端数量涉嫌未纳入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全程由该场所当事人曹天林陪同进行检查,并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但该场所法人李跃葵于2022年5月11日,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和原审核机关说过他场所要扩建,事后补了场所扩建的申请报告,并扩建部分正在办理消防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安)文综检(勘)[2022]0010 号
证据二:现场检查相片;
证据三:扩建申请报告;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变更前、后);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扩建和原审核机关说过,后来又补了申请报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但经营场所变更计算机数量未向原审核机关报备并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变更计算机数量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的行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之至变更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经营。
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做为老经营业主,擅自增加的9台终端数量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但扩建的场所已经正在申请办理消防手续,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办理完自己的事后,在第一时间来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建议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会商(会审)会,研究决定给予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责令改正;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化县东坪镇农行建设路支行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 6 月 10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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