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安 )文综罚字〔2022〕0011号
当事人: 聚玩堂电玩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向焱
住所(住址等): 安化县城南区林家冲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0日16时1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湘08031700008)、文静(湘08031700005)、莫志威(湘08031700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化县城南社区元畅恒太城五楼5F002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化县聚玩堂电玩有限公司(向焱)未在该经营场所游艺设备上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涉嫌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涉嫌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在7日内对该场所所有游艺设备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2、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3、要求当事人对涉嫌新增的6台游艺设备清单予以签字确认。4、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5、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场所经理韦鹏翔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处罚理由和依据) 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后,主动到文化窗口对新增的游戏游艺设备和奖品目录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建议给予:向焱(聚玩堂电玩有限公司)罚款:1、进行有奖活动,未到当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品目录;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2、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清单;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838010400033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 年 7 月 0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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