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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2-1696640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新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4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以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以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以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1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2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3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5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6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7

导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8

导游未按规定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以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9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0

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1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2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3

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4

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5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以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26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7

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初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旅行社及时整改,找回遗失的旅游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未借机牟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被发现且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并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演出器材

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首次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首次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首次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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