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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2-1704137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新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6-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文综罚字〔2022〕0009号对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9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2〕0009

当事人: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8NNR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魏喜兵

住所(住址等) 安化县梅城镇商业步行街12号门面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明:当事人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组织安化县第一中学高一学生共计980人前往安化县茶香花海生态文化体验园开展研学之旅的旅行活动。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次研学之旅的旅行活动中,共计收取安化一中学生参加研学之旅旅行费用205800元,其中向安化县茶香花海生态文化体验园支付景区门票、电动车、学生中餐费、工作人员中餐费、道具费、场地费共计127400元;向湖南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旅游包车费用54400元,向军训教练员支付薪酬4400元,为参加旅行活动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9800元,共计对外支出196000元,违法所得为98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旅行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9800元,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举报处理单一份((安)文综举字[2022]0009号)。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安)文综检(勘)字[2022]0009号③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2张。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②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喜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7张。②调查询问笔录6份。③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化一中提供《研学旅行活动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④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湘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车辆包车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⑤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化县茶香花海生态文化体验园签订的《合同》各一份⑥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军训教官支付薪酬票据复印件一张⑦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单据2张⑧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录制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安化一中高一学生在茶香花海开展研学之旅旅行活动的现场视频和照片光盘一个。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①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所得核准1份②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执法人员未掌握的2022年5月9日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情况,主动提供了本次研学旅行的相关票据,且积极消除和减轻了本次旅行活动的危害和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捌佰元(¥9800.00);2.对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之行政处罚;3.对湖南铁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06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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