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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2-1704139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新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2-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文综罚字〔2022〕0004号对曾志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2〕0004

当事人:曾志高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9231990121XXXXCX

电话号码: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家兴社区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明:当事人曾志高曾在2021年安化黑茶文化节以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面发布卖书的消息,接受华莱茶商的预定,收取了100元的预定购书款,因当时盗版书籍还没有印刷出来,就被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因当时没有违法事实,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讲。但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2年1月6日至1月19日期间,一共向河南、云南、山西等地的茶商卖出了144本《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书籍。累计收取购书款7540元。故当事人曾志高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经鉴定,其发行的《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书籍属于非法出版物,故其行为属于发行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证据一:①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2]9号)②举报处理单((安)文综举字[2022]0004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证据二:①安化县冷市镇公民曾志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三: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文综封(扣)字〔2022〕第0004号]。③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20张。④调查询问笔录3份。⑤关于请求对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举报安化县冷市镇公民曾志高涉嫌盗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进行鉴定的请示1份。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湘新出鉴〔2022〕027号)⑦证据提取单打印件59张。⑧证言证言笔录7份,⑨公安局对曾志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⑩曾志高在冷市镇快递代办点邮寄书籍的视频证据光碟1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四:①安化县冷市镇公民曾志高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②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相关性,应合并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曾志高曾在2021年11月上旬就准备销售刘仲华院士著《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的盗版书籍,因盗版书籍还未印刷出来就被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且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已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讲。但曾志高目无法律,顶风作案,其销售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且拒不交代盗版书籍来源。应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曾志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2.没收非法出版物《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18册;3.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壹佰肆拾捌元(¥7148.00);4.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壹佰贰拾元(¥14112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

2022年02月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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