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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2-1704145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新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6-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文综罚字〔2022〕0006号对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9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2〕0006

当事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文斌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位于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新建街的黄沙坪老街古建筑群于2011年6月被公布为益阳市的市级文保单位。该文保单位由15栋古建筑和1处古街道组成。4#栋是其中之一。2015年3月,湖南省文物局书面函同意《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湘文保[2015]24号)。该方案对4#栋的工程措施为常规维修,不需拆除。20204月,以《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2015年3月)为施工依据,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与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化县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文号:GF-2011-0216;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安发改[2019]242号)。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4#栋文物建筑于2021年12月15日正式开工,作为施工方的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成员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工作,现场施工人员无专业人员管理,在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3月1日对4#栋文物进行施工期间,未按已批复同意、作为本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据的《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整体方案》(2015年3月)进行施工,将4#栋文物建筑整体下架、全部拆除。且在收到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后未作出整改,仍在原4#栋用地上新建仿古建筑一栋。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给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为:施工方(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已批复同意、作为本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据的《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整体方案》(2015年3月)进行施工,导致4#栋文物建筑灭失。对4#栋文物建筑的影响:因文物本体灭失,故性质为很严重。对4#栋文物建筑价值的影响:因文物本体灭失,故4#栋文物建筑的价值已灭失,性质为很严重。对4#栋文物建筑所在文保单位--黄沙坪老街的影响:因该类古建筑较多,故总体而言有一定的影响。对4#栋文物所在文保单位--黄沙坪老街价值的影响:因该类古建筑较多,故总体而言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2022年03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安)文检查(勘)字〔2022〕第0006号]。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黄沙坪老街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书证。

证据三:①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②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③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提供中潇建工集团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④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提供湖南中和文物保护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化县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的合法性。

证据四:①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②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③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一份④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一份⑤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⑥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文斌委托刘定鑫、谢熊军处理安化县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相关事宜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①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谌雪林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一份②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楚琦委托蒋建兵负责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现场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的委托书一份③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宋立明为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项目部副施工员的聘任书复印件一份④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刘盘堂为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项目部资料员的聘任书复印件一份。⑤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临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各一份、财务票据3张。证明参与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及农民工与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

证据①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肖楚琦(原法定代表人)周流江(项目经理)彭岳锋(技术负责人)陈红渠(安全员)周建军(施工员)宋立明(副施工员)曾艳(质量员)蒋建兵(受委托负责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现场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刘定鑫(副总经理)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谌雪林(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修缮EPC工程现场负责人)身体证明文件8张;宋立明(副施工员)提供现场施工图纸8张;4#文物建筑拆除现场视频光盘一个。②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杨海兵(规划建设部部长)龚寄春(工委委员)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③湖南中和文物保护咨询有限公司:谢亮(现场监理员)贺爱国(现场监理员)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监理日志复印件49张;《监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停工令》复印件一份。证明在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已批复同意、作为本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据的《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整体方案》(2015年3月)进行施工,导致4#栋文物建筑灭失的证据。

证据①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安化县黄沙坪老街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的批复(湘文物保[2015]24号)复印件一份②湖南省文博设计院有限公司《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4#栋部份》(2015年3月)复印件一份③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召集黄沙坪古建筑群文物修缮EPC工程相关负责人赴4#栋工地进行现场勘验的函》(安文综函[2022]1号)《停工通知书》(安文综函[2022]2号)《关于申请对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行为和造成后果进行鉴定的函》(安文综函[2022]3号)各一份④湖南省考古研究所《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湘考鉴[2022]13号)鉴定报告一份。⑤证据发表意见书一份。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用无人机对现场勘验时录制的现场视频和照片光盘一个。以上证据证明对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文物法规的确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黄沙坪老街4#栋文物建筑进行施工时,未按已批复同意、作为本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据的《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整体方案》(2015年3月)进行施工,将4#栋文物建筑整体下架、全部拆除。且在收到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后仍在原4#栋用地上新建仿古建筑一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以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将4#栋原地新建的仿古建筑拆除,严格按照已批复同意、作为本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据的《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村文物保护工程整体方案》(2015年3月)将4#栋修缮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06月0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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