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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2-1704155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新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4-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文综罚字〔2021〕F-000015号对张晋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1〕F-000015号

当事人:张晋湘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电话号码: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湾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安化县马路镇公民张晋湘于2021年2月至6月期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行了108个类别,2247册具有图书特征的违禁出版物(地下六合彩码书)。经统计,当事人张晋湘的违法经营额为3948.65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证据一:①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编号:【2021】000775)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安)文综检(勘)字【2021】C-000259号,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证据二:当事人张晋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三:①《查封(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安)文综封(扣)鉴告字〔2021〕第F-000015号]。②《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文综封(扣)字〔2021〕第F-000015号]。③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111张。④调查询问笔录2份。⑤关于请求对张晋湘销售出版物进行鉴定的请示1份。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湘新出鉴〔2021〕115号)。⑦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⑧关于请求对张晋湘销售出版物进行补充鉴定的请示1份,⑨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湘新出鉴〔2021〕151号)⑩安化县马路镇公民张晋湘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和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同时当事人张晋湘主动说明了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并指认了为其提供货源的上线,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当事人张晋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2、没收非法出版物2247册;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

2022年04月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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