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3〕0016号
当事人:安化县岩溪游泳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3MABY00HR78)
投资人:宁凯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兴旺小区第1栋101室
2023年08月15日14时31分至2023年08月15日14时58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兴旺小区第1栋101室安化县岩溪游泳馆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场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BY00HR7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30923011号及公示栏救生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制度。
执法人员根据场所审批时提交的游泳池面积图,对照该场所游泳池面积(儿童泳区267.2㎡、成人泳区37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志(GB1907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7.2: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照面积每增加250㎡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执法人员在现场只发现配备了7名取得救生员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与2023年08月23日12时整改到位;2、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3、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对公示栏救生员资格证书进行了拍照;5、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讲。
2023年08月23日15时12分至2023年15时36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兴旺小区第1栋101室安化县岩溪游泳馆,2023年08月15日14时31分至2023年08月15日14时58分,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公示栏和现场还是只有7名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未改正到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场所工资收支明细进行了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对现场进行了拍照;4、通知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东坪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308室接收调查询问。
2023年08月24日,对安化县岩溪游泳馆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08月24日,对安化县岩溪游泳馆投资人宁凯依法进行调查询问;
2023年08月25日,案件终结调查;
2023年08月29日,集体讨论;
2023年09月0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安化县岩溪游泳馆投资人宁凯《调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安化县岩溪游泳馆工资明细表1份、现场检查相片7张、安化县岩溪游泳馆游泳池面积图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岩溪游泳馆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安化县岩溪游泳馆《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安化县岩溪游泳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化县岩溪游泳馆投资人宁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岩溪游泳馆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安化县岩溪游泳馆工资明细表打印件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岩溪游泳馆的违法所得。
处罚理由:
安化县岩溪游泳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责令安化县岩溪游泳馆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化县东坪镇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账号:18483801040003342)银行缴纳罚款或安化县非税账户网银进行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9月 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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