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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3-1827490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3-09-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3]001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3]0014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DM4E41

独资人:李跃葵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北街

2023年08月30日15时30分2023年08月30日16时02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文静(18080321010)、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北街的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正在对外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负责人曹天林全程陪同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3年08月31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指定由执法人员文静(18080321010)、黄海浪(18080397717)办理此案。

2023年08月31日,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独资人李跃葵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1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其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09月04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08月30日,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独资人李跃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年08月30日,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2023年08月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上述证据系本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执法局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安化县梅岭网咖会所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进行裁量,应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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