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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1892407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1-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谢建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5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谢建刚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232619760427009X

负责人:谢建刚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新村吴合第五村民组37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1月02日20时45分,由安化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东坪镇政府、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化县卫生健康局、安化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开展“利剑护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安化县东坪镇吴合新村胡田冲第一小区2栋有一家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黑网吧”,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黄海浪(180803977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黑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网络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33套专用工具、设备,并在收银台发现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服务器与收费系统,该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专用工具及设备采取查封扣押,共计扣押电脑、显示屏33套,收银系统、显示屏一套,采取编号及拍照取证后装车扣押于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一楼,并全程录像记录现场情况,要求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调查询问,该场所负责人谢建刚全程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4年01月02日21时30分结束。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01月03日立案调查。

2024年01月03日;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谢建刚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1月03日,对谢建刚进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01月09日,对谢建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进行会商、会审。

2024年01月09日,对谢建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进行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7张;4、《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4套;5、违法所得证据材料3张。处罚理由:谢建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合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火法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一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8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谢建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合理。

综上,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柒佰捌拾贰元伍角(9782.5元);2、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安化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1月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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