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当事人: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F5T6FOR)
经营者:陈立红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华悦公寓202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05日21时10分至2024年03月05日21时26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联合安化县城南派出所进行“利剑护蕾”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黄海浪(18080397717)、蒋文(1808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华悦公寓202商铺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对该场所内疑似未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证信息查询,在对身份信息查询中发现,有3名未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分别为:黄*,身份证号码431102********034X;2、姓名:王*晴,身份证号码440281********132X;3、姓名:马*怡,身份证号码:431224********0145。
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3、调取现场监控视频;4、公安机关民警依法要求该场所接纳的3名未成年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询问;5、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6、通知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雪峰湖大道820号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13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03月05日,对黄*、王*晴、马*怡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3月06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03月06日,依法对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被委托人汪云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3月06日,案件终结调查。
2024年03月07日,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2024年03月0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对违法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王*晴、马*怡《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黄*、马*怡身份证打印件及王*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汪云《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及场所视频监控截图4张,现场视频监控1盘,证据发表意见表1份;证据证实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证据二: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营业执照》打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立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汪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应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参照2023年05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载量基准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四、第十一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安化县名城汇娱乐中心(陈立红)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040003343)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3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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