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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1962018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7-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文综罚字〔2024〕F-0000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2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综罚字〔2024〕F-000013号

当事人: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0923MAD5XN0C6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代红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新一村精品超市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4月08日10时06分至2024年04月08日10时29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黄海浪(18080321050)、詹卫峰(180803210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新一村精品超市二楼陈代红(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照片10张;3、填写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清单;4、填写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5、对当事人宣讲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6、通知当事人在接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5楼513室介绍调查询问。本次检查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王玉文全程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04月08日立案调查。

2024年04月0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4月09日,对安化县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经营者陈代红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4月09日,对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1.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一案,进行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04月15日,对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一案进行会商、会审。

2024年04月23日,对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一案,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安化)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相片10张、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清单、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清单、经营者陈代红《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的违法事实。证据二: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陈代红)、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理由:安化县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陈代红)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24项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3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处罚标准:处5000元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25项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首次被查处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处罚标准:处5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安化县乐之翼电子游艺店(陈代红)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的,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都系首次被查处,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及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现对你(单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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