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18号
当事人:安化清塘丽园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23MA4RY12U53)
经营者:刘立元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回春社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5月1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安化县公安局移送的关于“安化县公安局在侦办龚某某强奸案时,发现安化县清塘铺镇“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存在接待未成年人现象的《线索移送函》,龚某某强奸案当事人胡某琴,年龄13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表述,于2024年02月12晚上在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唱歌。2024年5月17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行政审批资料,发现安化清塘丽园歌厅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化清塘丽园歌厅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05月22日15时2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80312002)、黄海浪(18080321050)联合清塘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化县清塘铺镇回春社区的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进行检查,并对2024年05月15日安化县公安局移送的线索进行复核,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经查:安化清塘丽园歌厅,经营者:刘立元,已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Y12U53,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场所共有六个包厢,执法人员依法在该场所包厢调取5张消费单据,分别为2024年04月21日838包厢438元,2024年05月11日898包厢340元,2024年05月11日888包厢438元,2024年05月11日838包厢400元,2024年05月16日888包厢345元。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调查取证相片15张;2.调取该场所消费单据5张;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依法通知该场所经营者刘立元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到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315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取得2024年2月12日胡某琴在该场所消费的违法所得相关证据。此次调查取证依法要求当事人刘立元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本次检查结束时间:2024年 05 月22 日15时41分。
经审批:我局于2024年05月17日立案。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5月15日,安化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一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来源与当事人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05月17日,《关于调取安化丽园歌厅、安化县平口镇富豪歌舞厅行政审批资料的函》、《关于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取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安化县平口镇富豪歌舞厅行政审批资料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0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据四:安化清塘丽园歌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4年05月22日,执法人员在清塘铺镇政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刘立元)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六:2024年0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安化清塘丽园歌厅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15张,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光盘2张,收集了消费单据5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证据七:2024年06月06日,执法人员在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刘立元进行二次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刘立元)一份,询问过程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4张。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以眼睛看不清和执法人员调取的消费单据不是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签字,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的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07日,进行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06月11日,进行进行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2024年06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
(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理由: 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的规定: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清塘丽园歌厅(刘立元)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因调查距案发时间已超过60天,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取得违法所得证据。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商、会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安化清塘丽园歌厅(个体工商户)(刘立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2、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警告;3、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7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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