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图标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文旅广体局
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1992289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9-3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安化伍贰零爱情公寓林家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6号

当事人:安化伍贰零爱情公寓林家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923MA4L1UW47N

负责人:陈湘燕 

住所(住址等):安化县东坪镇林家村移民安置小区10栋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4年09月09日09时5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蒋文(18080321002)、詹卫峰(180803210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线索移送安化县东坪镇林家村移民安置小区10栋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电竞房情况进行核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表述只办理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预包装食品许可证》未办理公安机关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证,该场所共有房间26间,电竞房8间分别是302、303、402、403、502、503、602、603号电竞房,普通房18间分别是201、202、203、301、305、306、401、405、406、501、505、506、601、605、606、701、702、703号房间。  

经执法人员对线索移送核查:1、该场所《未成年人住宿登记本》入住登记信息显示,2024年06月22日和2024年06月24日入住一名未成年人进入403和303号电竞房,姓名:陈*林,身份证号码:430923********8271,同住人员为陈国清,身份为其爷爷;2、该场所“别样红”旅馆入住系统显示2024年06月22日18时33分入住该酒店于2024年06月23日09时38分离开,入住房间号为403,房间类型为一室一厅电竞双床,入住人员陈*林,身份证号码:430923********8271,入住人员地址为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社区第三村民组78号,顶单来源为门店顶房,房价为148.00元;“别样红”旅馆入住系统显示2024年06月24日19时10分入住该酒店于2024年06月25日09时38分离开,入住房间号为303,房间类型为一室一厅电竞双床,入住人员陈*林,身份证号码:430923********8271,入住人员地址为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社区第三村民组78号,  3  页 第  1  页

顶单来源为门店顶房,房价为148.00元。

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9月09日,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09月09日,依法对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受托人曾凤花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09月11日,案件终结调查。

2024年09月12日,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4年09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营业执照》、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负责人陈湘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曾凤花《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处罚的能力。

证据二: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关于对520爱琴公寓林家村店发现未成年人入住电竞房情况移送函》、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附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未成年人入住登记信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相片(酒店入住系统、未成年人登记本、现场检查相片)、安化伍贰零林家分店受托人曾凤花《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据证实安化伍贰零爱琴公寓林家分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和依据)安化伍贰零爱情公寓林家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3  页 第  2  页

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接纳的未成年人有监护人陪同入住,2024年06月该酒店403和303号电竞房电脑已损坏并电话报告安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执法人员核实确有其事,当事人已经拆除了电脑终端向治安大队履行报告并对入住人员收取的房费按照普通房进行收取认为不属于电竞房,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电竞酒店法律宣讲,现已在主动拆除电竞房的电脑终端,且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查处,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安化伍贰零爱情公寓林家分店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陆元整(296)。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380140003343)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9月3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  页 第  3  页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