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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2016558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1-2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蒋某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5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9

 

当事人:蒋某群

证照(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0530602X

电话号码:18397576339        

    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共同村第三村民组

202409191110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詹卫峰(18080321043)、刘蔓(180803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安化县经开区的万隆广场左侧2号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蒋战群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1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蒋战群出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蒋战群未能提供

2024年09月19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詹卫峰(18080321043)、刘蔓(18080321009)办理此案。

20240919,当事人蒋战群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综结。当事人蒋战群2024年5月至9月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湖南省安化县经开区的万隆广场左侧2号摊位处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在此期间,当事人蒋战群以每册60元的价格累计销售《安化黑茶品质化学与健康密码》30册,现场被执法人员查封扣押1册,参照《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月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新出政字第36号)》计算所得,当事人蒋战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1898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现场检查笔录1[(安化)文综检2024F-000029]。证明案件来源书证。

证据二:①当事人蒋战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化)文综封(扣)字〔2024〕第F-000029]。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③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查封扣押清单》1份。⑤安化县田庄乡公民蒋战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终结前均向当事人一一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蒋战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45项:从轻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45项第一档范畴: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取缔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给予:1、没收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4年11月18日,由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取缔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册;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11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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