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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2023736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2-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高某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8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37

 

当事人高某新

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0515493X

电话号码19918903673            

 址: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眉毛村第十村民组239号 

202412月05日14时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安化县梅城镇启安社区骑马坳林场小区谢玉堂自建房搞盗版印刷经营活动。

202412月05日16时00分,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线索指向的安化县梅城镇启安社区骑马坳林场小区谢玉堂自建房对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启安社区骑马坳林场小区谢玉堂自建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高建新正在开展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高建新未能提供。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印刷品865张、印刷机设备3台、电脑1台(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3、报上级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印刷品865张、印刷机设备3台、电脑1台(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4、对当事人高建新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2月05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41205,当事人高建新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高建新在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自行购置印刷设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启安社区骑马坳林场小区谢玉堂自建房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印刷试卷400张,学习资料600张,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收取了1400元的印刷费用,获利860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安化)文检字〔2024C-000712。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高建新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化)文综封(扣)字〔2024〕第F-000037号]。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5张。高建新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查封扣押清单》1份。⑤安化县高明乡公民高建新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第一档范畴: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取缔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1、没收印刷品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没收违法所得;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0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4年12月16日,由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取缔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的印刷品865张;

2、没收印刷机设备3台、电脑1台;

3、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4、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12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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