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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5-2133318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12-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对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5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5F-22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0709****

电话号码1880507****  

经营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

  202511月05日16时3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安化县平口镇人民政府电话称:在安化县平口镇****内有人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025年11月06日08时3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县平口镇****内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平口镇****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现场门面内发现正在进行网络销售的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刘**出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刘**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3、报上级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线性代数》15册、《概率论》15册、《语文(六年级)》47册、《英语(八年级上册)》15册、《数学(六年级)》41册、《英语(六年级上册)》46册,共计179册出版物予以扣押,4、下达了《扣押决定书》,5、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刘**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1111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51106,当事人**接受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南区法院左侧旁门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在此期间,当事人**通过闲鱼电商平台销售概率论》销售2册,售价:29.60元、《大学数学简明教程》销售1册,售价18.80元、《一生高考生物核心方法必刷题》销售1册,售价:28.80元、《管理学》销售1册,售价:9.80元、《靠主应许养育女儿》销售1册,售价:16.80元、《机械制造基础》销售1册,售价:12.80元、《化工热力学第五版》销售1册,售价:9.80元、《大学生时事教育》销售1册,售价:12.80元、《日本蜡烛图技术》销售1册,售价:13.80元、《实用归类单词》销售1册,售价:16.80元、《财富之眼》销售1册,售价:13.80元、《中西医结合外科学》销售1册,售价26.80元、《工程伦理》销售1册,售价:12.80元,累计销售14册出版物,经营额为:223.2元,另在现场发现出版物179册,总码洋价为:3162.7元,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的批复》计算所得:未售出出版物的总码洋价的70%:2213.89元+实际销售的金额223.2元=2437.09元,故当事人刘剑峰的违法经营额为2437.09元,违法所得为223.2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①现场检查笔录1份[(湘益安)文综检字〔2025〕F-22]。

证据二:①当事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扣押决定书》1份[(湘益安)文综扣字〔2025〕F-号22]。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3张。③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扣押清单》1份。闲鱼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截图6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71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参照本基准 164 项进行裁量。《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从轻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中从轻处罚的范畴。

综上,当事人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64项予以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5〕F-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5年11月28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取缔当事人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线性代数》15册、《概率论》15册、《语文(六年级)》47册、《英语(八年级上册)》15册、《数学(六年级)》41册、《英语(六年级上册)》46册,共计179册出版物。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叁元贰角。(¥223.2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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