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夏*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3号
当 事 人:夏*隆
身份证号码:43092319******
电 话号 码:183****8767
住 址:湖南省安化县古楼乡******
2026年02月0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群众举报称:其于2026年2月2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购买了《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1-17》17册图书,收到货以后发现收到的图书质量特别差、色彩失真,图片、字迹模糊,疑似盗版书籍;举报人保留了购买记录、物流信息、付款记录、快递照片和《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1-17》17册书籍等证据材料,请求我局对其提供的书籍进行核查,如果属于盗版书籍,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购买记录、物流信息、付款记录、快递照片和《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1-17》17册书籍等证据材料。
2026年02月0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511办公室依法对举报人举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进行远程勘验。通过勘验发现:该店铺营业执照信息为:企业名称:广州静冰图书店(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夏*隆;勘验结果为:该店铺挂有《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的相关链接。
2026年02月06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6年02月10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请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对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涉嫌销售的《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1-17》17册书籍进行鉴定,并要求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提供《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系列书籍的版权证明材料正版授权情况。
2026年03月1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说明函》。经鉴定,送检的《哈小浪上学记》1-17册图书为盗版书籍。
2026年03月13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授权书》和《声明》,《出版授权书》证明《哈小浪上学记》系列漫画著作权人为:深证束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李晗),并同意长沙天使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授权有效期为:2023年10月至2028年9月。《声明》证明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广州静冰图书店(个人独资)”“静冰读物专营店”和夏*隆(身份证号码:43092319******)进行《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系列书籍正版的印刷、复制,发行。
2026年0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当事人夏*隆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夏*隆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夏*隆在安化县平口镇租赁的一间民房内自行购买了印刷设备,印刷《哈小浪上学记》系列漫画书籍并通过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注册的“静冰读物专营店”店铺进行销售,累计销售盗版印刷的《哈小浪上学记》系列漫画书籍490册,违法经营额为6125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夏*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哈小浪上学记》系列漫画盗版书籍17册。②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购买记录截图1张。③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支付转账记录截图1张。④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物流信息截图3张。⑤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快递单照片打印件1张。⑥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哈小浪上学记》系列漫画盗版书籍1-17册封面及版权页照片打印件18张。⑦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对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涉嫌销售盗版印刷出版物进行鉴定的函1份(安文旅广体函[2026]4号)。⑧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销售《哈小浪上学记全套37册漫画版文学版全集小学生搞笑漫画书》系列图书正版授权情况的函1份(安文旅广体函[2026]5号)。⑨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说明函》1份。⑩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声明》1份。⑪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图书出版合同》1份(合同编号:TS-CB-2025070805)。⑫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出版授权书》1份。⑬夏*隆调查询问笔录1份。⑭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远程勘验视频光盘1个。⑮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拼多多电商平台“静冰读物专营店”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夏*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27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夏*隆违法所得为6125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227项中从轻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因夏*隆在2026年2月已将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变卖处理,故本案无需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2026年03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6〕F-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6年04月09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6125.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12250.00元);
4、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哈小浪上学记》盗版书籍17册。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340292195528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4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