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蒋某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7号
当 事 人:蒋*荣
身份证号码:43092319*********
电 话号 码:1907377****
住 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6年03月2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旅游广电股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安化乐游国际旅行社蒋*荣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条其带领客户在重庆洪崖洞旅游的视频。
2026年04月02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工作人员彭骏龙、刘再俐对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税悦新城3-1-3A21号的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进行检查,发现该营业部正在营业中,营业部负责人蒋*荣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跟团游公示栏中标有《醉美工业-南海舰队》《重庆四日游》等旅游团信息,检查人员要求该营业部负责人蒋*荣提供《醉美工业-南海舰队》《重庆四日游》的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等资料,蒋*荣向工作人员出示了《醉美工业-南海舰队》旅游团的包价旅游合同以及行程单等资料,但未能提供《重庆四日游》的相关资料。该营业部负责人蒋*荣现场陈述:2026年03月18日至03月21日期间,其以个人的名义招徕并组织8名游客在开展了《重庆四日游》的旅游活动,该旅游团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也未向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备。该旅游团已于2026年03月21日结束。
2026年04月06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旅游广电股将该案线索及初步证据材料移送至安化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案移送证据材料有:1、《旅游案件内部线索移送单》1份[(安)文旅移字[2026]第1号];2、“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检查记录表1份;3、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负责人蒋*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6、超值重庆安化起止2+1豪华大巴4日游旅游产品宣传海报1张;7、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经营场所跟团游公示栏照片1张;8、蒋*荣在微信群安化乐游旅游1群(438)内发布重庆4日游行程及游客接龙的截图2张;9、蒋*荣与游客兵哥15243794831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10、蒋*荣与游客谌*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11、蒋*荣微信收款记录截图2张。
2026年04月0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税悦新城3-1-3A21号的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蒋*荣出示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旅游广电股向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送的《旅游案件内部线索移送函》及随函附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蒋*荣对执法人员出示的《旅游案件内部线索移送函》及随函附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表示认可,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对当事人蒋*荣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蒋*荣到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04月13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6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当事人蒋*荣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蒋*荣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并说明了其在未取得总社授权、未向总社报告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私自发布旅游产品广告、私自成团、私自收取旅游团费(均转入蒋*荣个人账户,未进入总社对公账户),并擅自组织8名旅游者完成“重庆四日游”旅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李*生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说明了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负责人蒋*荣在2026年03月18日至03月21日期间组织8名游客开展“重庆四日游”的旅游活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并陈述了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未审批、备案、授权营业部及蒋*荣个人开展“重庆四日游”的旅游活动组团、发团业务;总社未收取任何管理费、分成或其他利益的事实。
2026年0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游客谌*波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游客谌*波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陈述了蒋*荣为其提供在2026年03月18日至03月21日期间“重庆四日游”旅游服务的事实,证实了本次旅游活动中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组织集合出发到完成所有旅游行程均为蒋*荣组织实施的事实。
2026年0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游客谌*兰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游客谌*兰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陈述了蒋*荣为其提供在2026年03月18日至03月21日期间“重庆四日游”旅游服务的事实,证实了本次旅游活动中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组织集合出发到完成所有旅游行程均为蒋*荣组织实施的事实。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博(18080321003)、夏诗也(18080321024)对当事人蒋*荣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蒋*荣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向执法人员提交了2026年03月18日至03月21日期间“重庆四日游”旅游费用的转账截图18张。
经查明,蒋*荣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6年3月18日至3月21日期间,未取得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未向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告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私自组织8名游客开展了“重庆四日游”的旅游活动,获得违法收入5600元,符合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事实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蒋*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为5600元。
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旅游案件内部线索移送单1份(安)文旅移字[2026]第1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蒋*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①对蒋*荣(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化县东坪镇营业部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 份;②由蒋*荣提供“安化乐游旅游1群(438)”微信聊天截图2张;③由蒋*荣提供“重庆四日游”宣传海报截图1张;④由蒋*荣提供与谌*兰等8名游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张;⑤由蒋*荣提供其收取谌*兰等8名游客旅游费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8张;⑥由蒋*荣提供其与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⑦由蒋*荣提供2026年3月18日至3月21日期间“重庆四日游”旅游费用支出的微信转账截图18张;⑧对游客谌*兰、谌*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⑨由旅游者谌*兰提供其与蒋*荣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微信转账截图各1张;⑩由旅游者谌*波提供其与蒋*荣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微信转账截图各1张。⑪对李*生(湖南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⑫由李*生提供其与蒋*荣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⑬蒋*荣微信视频号视频光盘1个。证明对蒋*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四: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本案证据材料确认无误,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蒋*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蒋*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为5600元,符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旅游)第233项: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蒋*荣依法予以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蒋*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旅游)第233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6年04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6〕F-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6年05月08日,由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蒋*荣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元整(¥:5600.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340292195528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5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