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6号
(湘益安)文综罚字〔2026〕F-6号
当事人: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K354****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
2026年03月31日14时42分至2026年03月31日15时00分,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詹卫峰(18080321043),黄海浪(1808032105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联合安化县卫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的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V15号包厢内有3名未成年人(姓名:蒋***,身份证号码:430923********0330,性别:男,年龄:16岁;姓名:邓**,身份证号码:430923********0417,性别:男,年龄:16岁;姓名:刘**,身份证号码:430923********0239,性别:男,年龄:16岁)。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对现场拍照取证;4、宣讲法律法规;5、通知蒋***、邓**、刘**进行调查询问;6、要求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6年03月31日,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6年03月3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蒋***、邓**、刘**和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分别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6年03月31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蒋***、邓**、刘**和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邓*进行调查询问。
2026年05月1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调查终结。
2026年05月18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商、会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检(勘)字〔2026〕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改字〔2026〕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3、现场检查相片;4、蒋****、邓**、刘**3人的电子身份证打印件;5、蒋***、邓**、刘**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6、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7、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邓*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8、证据发表意见表;证明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1、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3、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
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参照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的规定:娱乐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查,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系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合理。
2026年05月26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下达文书编号为(湘益安)文综罚告字〔2026〕F-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06月05日,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安化四方朋友娱乐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进行复查,未发现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经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批决定,现对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或者通过湖南省非税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收款人: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340292195528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6年0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