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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187/2021-1496096 责任部门:安化县住建局(人防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06-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供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0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浏览数:

 

安建发〔2021〕55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供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局属相关单位: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我县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3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导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遵循“安全工作属地监管”原则,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到2021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内,按原申领程序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2.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企业不得对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液化气,严禁使用过期、报废钢瓶。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安全管理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是指经营和储存瓶装燃气的专门场所,其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本质安全、便民供应、优质服务、有效监管的原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由经营者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气源供应协议并依法依规办理,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办理相应投保手续。

3.瓶库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每个乡镇城镇区最多只可设置4个供应站,设置点必须为城郊结合部,由企业向县燃气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农村地区需要设立供应站的,由企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审核批准,并报县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4.燃气企业的配送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必须由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进行配送。

5.明确监管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村(社区)各明确1名责任人,并制作责任牌张贴至各企业。

6.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用户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台账,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

7.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Ⅱ类、Ⅲ类站见附件)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点管理要求

1.原则上不得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点,如当地群众确有需求,由企业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2.销售网点必须与企业签订销售协议,禁止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供气。

3.禁止向用户销售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燃气器具。

4.销售网点禁止充装液化气钢瓶。

5.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供应站安全管理要求,统一制作张贴网点监管责任牌,并指导网点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档案及台账。

6.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7.应有“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并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三、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县住建局依法实施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安排专项经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安全业务培训,每年不定期组织公安局、市监局、城管局、商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督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企业供应站及门店开展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及网点、违法充装、经营等行为。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的乡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益阳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Ⅱ类站、Ⅲ类站)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20

附件

益阳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类站)

内容

类站(1<气瓶总容积<6立方米)

站场设置标准

1、 应为独立站场,站场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

2、 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当瓶库设置在室内时,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瓶库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置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站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

3、瓶库与营业室可合建成一幢建筑,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设火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站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确需设置地下排水管沟时,应将管沟内填满中性砂,在排出围墙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5、瓶库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6、站内应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汽车回车场,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

7、 气瓶总容积大于3立方米的瓶库距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小于15米,距其他民用建筑不小于8米,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3立方米的瓶库距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20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小于12米,距其他民用建筑不小于6米,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设施设置标准

1、爆炸危险区域内照明灯具、 开关、插座和其他电气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强、弱电线路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

2、瓶库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浓度应为爆炸下限的20%。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可设燃气体探测器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0.3M。

3、瓶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每个自然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设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为: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m;不工作标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

4、站内应设置消火栓,并接入市政消火栓系统,不能接入市政消火栓系统的,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果房。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站内应配置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1具,每个房间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5、站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营业室应设置1台最大称量不小于50kg、称量精度不超过0.1kg的复核计量秤。

管理类标准

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大于6立方米。

3、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4、瓶库、营业室不得兼做卧室、厨房等其他用途。站内不得混合经营,销售与燃气无关的其它产品。

5、 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和炽热表面温度超过液化石油气着火温度的设备取暖。

6、站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

7、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8、营业室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入》、《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注: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整理


益阳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类站)

内容

类站(气瓶总容积≤1立方米)

站场设置标准

1、瓶库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2、 瓶库应通风良好, 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瓶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

3、瓶库与营业间应分房间设置,瓶库间不得小于10平方米。房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位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4、瓶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不得安装通向市政管网的排水、排污等管道。

5、瓶库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6、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7、瓶库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 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3米内不宜有雨水管沟、窨井等地下设施。

设施设置标准

1、站内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和其他电气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强、弱电线路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

2、瓶库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浓度应为爆炸下限的20%。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0.3M。

3、瓶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为: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4、每个房间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5、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瓶库内还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6、应设置1台最大称量不小于50kg、 称量精度不超过0.1kg的复核计量秤。

管理类标准

1、液化石油 气瓶装供应站须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大于1立方米。

3、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 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4、 站内房间不得兼做卧室、厨房等其他用途。站内不得混合经营,销售与燃气无关的其它产品。

5、 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和炽热表面温度超过液化石油气着火温度的设备取暖。

6、站内应有“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8、站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注: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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