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发〔2021〕82号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相关股室、局(办)属各相关单位,全县各建筑业企业及各在建项目:
为贯彻落实《益阳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将《安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安化县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益阳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实施方案》和市安委会及县安委主要领导指示,深刻汲取省内、省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县住建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住建领域深入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切实解决当前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比较突出的问题隐患,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全力确保实现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零事故”工作目标。
二、排查范围
全县在建工程,燃气、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物业消防,全行业疫情防控。
三、排查时间及形式
(一)排查时间
从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为:
1.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8月15日前)。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患集中攻坚,细化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开展对标检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确定隐患程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和时限。各单位问题隐患清单在8月15日前报县住建局。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16日至9月10日)。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和“一单四制”要求,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梳理交办,并定时跟踪督办,形成闭环。原则上所有问题隐患须在9月1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确有难度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必须进行挂牌督办,并在9月10日前报县住建局进行备案。
3.督查督导阶段(2021年9月11日至10月5日)。县住建局将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季度检查对全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4.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认真总结梳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情况,对好的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报道,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予以严厉打击。
(二)排查形式
1.责任主体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方案,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活动。要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清单,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
2.监管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并迅速开展地毯式排查,同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四、排查重点
1.高温季节室外作业方面。重点排查各项目(企业)落实高温季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在建项目危大工程方面。重点排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方面。重点排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房屋建筑方面。结合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重点排查城乡居民自建房、老旧建筑安全,违规加层、擅自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等安全隐患。
5.市政设施方面。重点排查燃气、污水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维保等落实情况。
6.疫情防控方面。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与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筑牢有效人群免疫屏障。
7.物业消防安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紧迫性、责任感,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抓好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推动百日攻坚行动责任和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单位要以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摸清安全生产底数。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确保企业监管到位,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顽瘴瘤疾整治到位。
(三)清单管理、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对照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制度措施“三个清单”,提高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严防走形式、走过场的督查检查。要把本次百日攻坚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三个清单”,并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题行动,加大对违法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出现“只检查不执法、有执法无处罚”的问题。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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