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2-11001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省住建厅关于《湖南省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交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立即停止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定款等,已收取的做好退还工作,不得发布认筹、认购、定金抵扣的广告宣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一次性开盘,不得捂盘、惜盘,项目售楼部必须公布“五证一书”、一房一价表、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开发成本理性备案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备低售,扰乱市场行情,造成房地产开发秩序乱象。商品房价格备案相邻楼层价格原则上不大于50元每层(2楼和顶楼除外),商品房不得低于备案价格90%销售,如违规销售我局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监管资金参建单位合同备案。
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安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安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安工改〔2020〕2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绘业务(预测、实测)、测绘数据需在住建部门房地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用于建立楼盘表和数据成果利用。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在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刻停止并认真整改。同时我局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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