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招投标管理股、建筑管理股、勘察设计股、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
建设单位 |
1.对建设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管理股、建筑业市场服务中心 |
建筑业施工企业 |
1.对建筑业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3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管理股 |
工程监理企业 |
1.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4 |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
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1.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7 |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包含但不局限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1.鉴定操作行为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9 |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湘建建〔2023〕161号)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应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业市场服务中心 |
已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实验室 |
1.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0 |
对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检测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企业 |
1.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特种设备(指“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等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1 |
对城市燃气、供热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燃气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燃气销售网点 |
1.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的经营服务、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2 |
对城市供水企业、用水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022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城乡建设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供水企业、用水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3 |
对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城乡建设股、村镇建设事务中心(环卫股) |
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4 |
对环卫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22修订)》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城乡建设股、村镇建设事务中心、环卫股 |
环卫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5 |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维管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质量安全管理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营管理企业 |
1.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工作安全及规范化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6 |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
城乡建设股、村镇建设事务中心、环卫股 |
|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7 |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环卫股 |
1.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 |
1.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8 |
对市政公用事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
城乡建设股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
1.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9 |
对房地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房地产管理股、房地产市场开发事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房地产咨询公司 |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0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18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 |
1.对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1 |
对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建筑管股、建筑业市场服务中心 |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
1.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2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消防法》(2021修正)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勘察设计股、行政审批股、质量安全管理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3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 |
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4 |
对房屋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
已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
1.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5 |
房屋安全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 2004年7月20日修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村镇建设事务中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
1.房屋使用安全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6 |
对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与灭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项目 |
1.白蚁预防实施监督检查; 2.白蚁预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7 |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的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0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 |
在建民用建筑工程 |
1.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检查。包括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进场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现场是否按图施工、对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8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招投标管理股、建筑管理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
1.招标文件合规性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9 |
对申请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建筑管理股、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房地产管理股,勘察设计股 |
取得建设工程资质企业 |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