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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益办〔2019〕13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化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工 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委政府医疗保障 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 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 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 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 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 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省定城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 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 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 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 实施,承担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协议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 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公共服 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 离休干部及军残人员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 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
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 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 担。
(十一)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 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 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 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机关 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 息宣传、对外合作交流、扶贫和综治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二级机 构的纪检、党建、人事和绩效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服务股。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制定和完善政务窗口管理、考核、评议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接 待、调解回复各类投诉和信访,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处置电子监察 系统反馈的情况;负责医疗保障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综合 协调工作;协助相关股室推进网上政务服务;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政务大厅设施、卫生和安全。
(三)财务和基金监管股。负责机关和二级机构预决算、机
关和二级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各 类报表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 和监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监 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 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全县 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 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价格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登记评定工作。监督实施药 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指导招标采购平台 建设。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 购交易活动。
(四)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 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 助、离退休医疗保障政策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拟订协议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 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服 务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对接城
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健康扶贫工作。负 责参与全县医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和基金运行情况的调研测算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宣传、贯彻执行 中央及省、市、县有关医疗救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 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机构:
(一)安化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8名。其中 主任(副科级)1名,副主任2名,内设办公室、参保登记和信 息股、审核报账股、基金财务股、药械采购股。
主要职责:承担县内医疗保障参保登记和关系建立、中断、 转移、接续、终止等经办事务;承办县内医疗保障基金(费)、 离休干部和军残人员统筹金的管理、运营、结算等经办事务;拟 订县内医疗保障经办事务的操作流程及与流程相关的管理办法; 拟订县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对账制度及统 筹基金的事务管理规范;拟订与税务、财政、国库等部门的医疗 保障金对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与职责范围内的保障 经办事务相关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性治疗目录以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医药机 构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药机构动态的准入退出机 制;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基金财务报表的汇总编制,编制全 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承担基金内部 审计事务工作;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备案、转诊、就医“一站式” 管理工作;承担县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 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 县内药品、耗材、器械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和医药招标采 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负责定期 统计分析县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 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负责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县内 医疗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以及县内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负责对县内医疗医药费用结 算工作;负责跨省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平台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参与拟订县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组织县内医疗保障 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县内医保信息 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网上政务服务和网上舆情监 控;管理县内医疗保障信息数据,编制医疗保障统计报表和统计 公报,推进医疗保障信息数据利用,开展大数据分析;承担县医 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化县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公益一类股级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4名,其中设主任1 名。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协议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及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和协助考核;负责对医保医师 (药师)及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稽核; 负责接收医保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统 筹区内协议医药机构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相关工作。负责协议医药 机构准入考核;负责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定期统计分析县 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 做好网上监控;承担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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