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