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重要条文解读
2023年修订的《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一、总则
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共5章48条,此次修订共新增5条,修改26条。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是实事求是。四是民主集中制。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这次条例修订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工作原则中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要加强思想教育,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组织纪律意识、树立高标准。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严管厚爱,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员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既重视党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更重视党员的政治表现、作风表现,管严管实管细。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使党员干部无论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都受到约束,使违反纪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都能及时被发现和纠正,切实把“严”字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甚至犯罪。要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党章明确规定,“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纪律对于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平等的,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不能用组织处理、问责或者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代替。执纪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涉及党员的民主权利甚至政治生命,必须严肃、公正。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执纪,不能因为行为人职务、资历、地位以及所在地区、行业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不能以个人的好恶选择性执纪,该查不查、该轻不轻、该重不重,要切实维护被审查人的申辩权等民主权利,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纪律审查是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任何环节、任何时刻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这既是对被审查人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在纪律审查和党纪处分工作中,就是要把事实作为出发点,跟着事实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反对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盲动情绪,不能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不能因为目的正当而规避程序、忽略手续,不计方法、不计后果。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初核、立案、审查、审理、决定和批准处分、处分执行等每个环节,都要注重发扬民主,按规定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违纪党员本人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坚持“四个服从”,按照党章和相应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处分或者处理。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如有违反即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级党委、纪委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受处分的党员必须执行,不得顶着不办,拒不执行。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纪律,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违纪党组织和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施以纪律惩戒。有些违纪行为,党员一旦实施就表明他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其必须依纪开除党籍。另一方面,并不是处分的人越多越好,给予的处分越重越好。因为,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对违纪行为人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要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坚决拔“烂树”,也要着力救治“病树”,保护好“森林”的生态健康。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在执纪工作中,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同志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对轻微的失误或者已经作过处理的问题抓住不放。要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以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违纪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的方向。要重教育、重挽救,决不能将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还要注意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效果。在决定具体处分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执纪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不能马马虎虎、粗枝大叶,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
第三条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并体现在其他条款修订上。
新增②第28条,明确“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在第11条、第35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4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
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第17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增写在组织“谈话函询”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以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从轻减轻处分兜底条款。
新增③第21条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实行先减后加。
第26条完善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个人所得数额”改为“个人参与数额”。
第42条扩大计算经济损失范围。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改为“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新增④第46条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这也与政务处分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影响。
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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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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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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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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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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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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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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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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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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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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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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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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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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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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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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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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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称职,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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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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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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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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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称职,留察一年,第二年不定等次,2年无年终奖;留察二年,第二、三年不定等次,3年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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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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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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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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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称职,第二、三年不定等次,3年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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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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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务处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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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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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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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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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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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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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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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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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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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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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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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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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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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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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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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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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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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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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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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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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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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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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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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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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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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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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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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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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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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纪律主要内容
党的纪律和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党的规矩:“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一、政治纪律(共28条,新增1条,修改13条)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30条负面清单。
(一)“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5条,49、53、56、57、60)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49)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53)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56)
4.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56)
5.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57)
6.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60)
(二)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3条,50、51、52)
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50、51)
8.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52)
9.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52)
(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3条,54、55、59)
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54)
11.搞钻营投机,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55)
12.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59)
(四)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4条,58、61、62、63)
13.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58)
14.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61)
1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62)
16.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63)
(五)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2条,66、69)
1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66)
18.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69)
19.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70)
(六)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5条,64、65、67、68、71)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64)
21.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65)
22.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67)
2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68)
2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71)
(七)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72、73)
2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72)
26.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72)
27.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73)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74)
28.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74)
(九)违反党的政治规矩(75、76)
2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75)
30.违反党的优秀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76)
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听之任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
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打头的、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事实证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为此,新《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二、组织纪律(17条,新增2条,修改7条)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7个方面39条负面清单。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77、78、79)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77)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77)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77)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77)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78)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79)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79)
(二)违反请示报告制度(80、81)
8.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80)
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81)
10.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条例》第63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处理。(81)
11.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81)
12.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81)
1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81)
14.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1)
(三)搞非组织活动(82、83)
1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82)
16.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83)
17.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83)
18.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的。(83)
19.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83)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84、85、86)
2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84)
2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84)
22.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和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85)
2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86)
24.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86)
(五)侵犯党员权利(87、88)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87)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87)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88)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88)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88)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88)
(六)违规发展党员(89)
3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89)
32.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89)
(七)游离、脱离组织(4条,90、91、92、93)
3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90)
3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91)
35.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91)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92)
37.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92)
3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93)
39.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93)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居留权,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解决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习惯于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
三、廉洁纪律(共28条,新增1条,修改18条)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廉洁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8个方面40条负面清单。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4条,94、95、96、104)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94)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95)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96)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96)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104)
(二)违规收送财物及接受宴请和活动安排(6条97至102)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97)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98)
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99)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100)
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101)
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102)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6条99、103、105至108)
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99)
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103)
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103)
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103)
16.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105)
17.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106)
18.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107)
1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108)
(四)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109、110)
2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109)
21.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110)
(五)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4条,111至114)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111)
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111)
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112)
25.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112)
2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113)
2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114)
(六)公款旅游(115)
28.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115)
29.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115)
30.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115)
31.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115)
(七)违反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4条,116至119)
32.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116)
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118)
34.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118)
35.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118)
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119)
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119)
3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119)
39.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117)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2014年1月29日修订)
第五条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第十五条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就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给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增加: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行〔2018〕596号):
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县处级14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5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10元、中餐30元、晚餐3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县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办公用房规定
1党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 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乡镇机关正职按24平方米,副职按18平方米,乡级以下按9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2.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一)军转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以地方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级别为准,如军转干部在部队是正团职,转业到现单位是副处级,则以副处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二)事业单位有技术职称的人员,现阶段按正高对应正处级、副高对应副处级、其它对应科级以下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
3.办公室内卫生间配备使用规定为: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中党政正职包含人大、政协正职。其它一律不得配备卫生间。
4.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办公用房房的配置问题: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与职级挂钩。
5.关于办公室面积测量方式问题:(一)办公室内固定柜子从柜子内底板测量,其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以柜代墙的,从柜子面板测量。(二)室内飘窗窗台以初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内侧墙面开始测量。(三)办公室有封闭阳台的,按全部面积计入使用面积;没封闭阳台的,按一半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6.个别剩余人员办公室安排问题:各单位在人员整合使用办公用房时,首先按职务、按编制人员整合,余下工作人员按同楼层或跨部门整合,最后剩余个别工作人员的办公室超标面积不视为个人超标面积。
7.班子成员办公用房:援疆、扶贫(驻村)、挂职、借调、司机(窗口、退线)等工作人员编制在本单位的,应该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
(八)搞权色、钱色交易(120)
40.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120)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该章依次对权权交易,违规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本人、配偶、子女等谋求特殊待遇,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廉洁纪律就是在廉洁方面,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心修身、律己持家、清廉为官,自觉抵御歪风邪气的侵蚀。
四、群众纪律(8条,修改3条)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色。
《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群众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4个方面15条负面清单。
(一)侵害群众利益(122、123、124)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122)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122)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122)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122)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122)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123)
7.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124)
(二)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125)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的。(125)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125)
(三)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126、127)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126)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126)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126)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126)
1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127)
(四)侵犯群众知情权(128)
15.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128)
我们党向来重视严明群众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纪律条规是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生动体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吸收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包含“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等违纪条款。
五、工作纪律(20条,新增7条,修改6条)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工作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34条负面清单。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130)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130)
2.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130)
(二)工作失职失责(10条,131、133至140、149)
3.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131)
4.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33)
5.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134)
6.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135)
7.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139)
8.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136)
9.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136)
10.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136)
11.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136)
12.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137)
13.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140)
1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138)
15.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149)
(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132)
16.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132)
17.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132)
18.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132)
19.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132)
20.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132)
(四)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等活动(141、142、143)
21.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141)
2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141)
2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141)
2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141)
2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141)
2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142)
2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142)
28.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143)
(五)违反保密、考试、外事纪律(5条,144至148)
29.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144)
3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144)
31.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145)
32.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146)
3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147)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148)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工作纪律的“红线”,包括5个方面: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新发展理念不力,工作失职失责,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违规干预与插手市场经济、司法等活动,违反保密、考试、外事纪律。
正确履职、担当尽责、作风优良,这是党的工作纪律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对党是否绝对忠诚、是否遵从党组织要求、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是否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需要工作纪律做保障。
六、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生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5个方面5条负面清单。
(一)生活作风奢靡腐化
1.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150)
(二)男女性关系失范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151)
(三)不重视家风建设
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152)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153)
(五)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154)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中不难发现,“生活腐化”“奢靡享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成为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的“标配”。在各种诱惑面前,一些人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与高尚情操置之脑后,代之以腐朽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在“八小时”以外,热衷于吃喝玩乐,沉溺于灯红酒绿,流连于声色犬马,他们如温水中的青蛙逐渐蜕化变质,最终迷失在花花世界里。
违反生活纪律,不仅腐蚀党员群体,败坏政府的形象,而且损耗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对社会风气带来不良的示范和影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牢记自己的政治面貌和党内职务所赋予的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坚决抵制腐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高雅的生活情趣,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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