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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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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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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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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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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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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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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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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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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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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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次发现,该首次发现不区分违法行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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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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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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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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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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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表面处理类等涉重金属污染项目除外);
2.发现后主动或经责令实施关停、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4.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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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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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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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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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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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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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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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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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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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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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2.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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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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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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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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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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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
2.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3.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或主动实施关停、 恢复原状等措施;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建设项目不包含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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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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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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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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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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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5.5≤PH<6或9<PH≤10.5;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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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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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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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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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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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超标排污的倍数在0.3倍以内;
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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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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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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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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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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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在当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3.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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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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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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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严密围挡,或者未釆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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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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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堆放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
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3.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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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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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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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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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不符合规定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
2.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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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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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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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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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堆放面积在30平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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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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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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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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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堆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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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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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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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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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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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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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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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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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经营资质;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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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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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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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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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资质;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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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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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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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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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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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观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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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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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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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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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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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四、“首次违法”是指市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包括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及工作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并已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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